北京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9-20 点击数:

 

 

 

 

北京邮电大学文件

 

 

校教发〔201735                  201791

 

 

 

 

北京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受理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主要指因受到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因违规、违纪受到处理、处分所提出的申诉),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和本科生。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机构

 

第三条  北京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申诉委对校务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本科生申诉的,申诉委组成是:

 

(一)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

 

(二)党政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人各1人;

 

(三)法律专家1人,教育专家1人;

 

(四)教师代表1人,本科生代表1人。

 

研究生申诉的,申诉委组成是:

 

(一)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

 

(二)党政办公室、学生事务管理处、教务处负责人各1人;

 

(三)法律专家1人,教育专家1人;

 

(四)教师代表1人,研究生代表1人。

 

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申诉委负责人。

 

教育专家原则上是学校教学督导组专家。

 

学生代表原则上为学生会负责人或研究生会负责人。

 

教师代表与学生代表不得为原学生处分(处理)中的直接关系人。

 

第五条  申诉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受学生申诉、组织会议、会议记录、办理复查结论、通知有关部门、提请原处分(处理)决定机关重新研究以及通知申诉人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诉委办事机构应完备申诉的申请接收、结论送达等各种手续。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3日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委核查属实的,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并按实际收到申诉之日算起。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学生的申诉必须由学生(又称申诉人,本办法统一称为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书面提交。提交的书面申诉申请中必须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学院及专业、学号或学籍注册号、联系方式(学生与代理人住址、邮政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和原处分(处理)原因、原处分(处理)结论、申诉理由、申诉要求等。申诉涉及新证明材料的,须一并提交。

 

第九条  学生提交申诉申请时应在所提交的申请上签名,并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学生通过其代理人提交申请的,须同时提交有学生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学生当面提交书面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书面申请的,以书面申请寄发地邮戳日期为准。申诉委暂不受理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申诉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应根据学生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要求,提取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原始材料,予以复查;对学生提出的新的材料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处理)经办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委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原处分(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适用依据、处理程序、处罚程度等进行审查。

 

申诉委经过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会作出决定,并根据校务会的决定出具《复查决定书》。

 

第十四条  申诉委应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学生。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形成复查结论,并对所形成的复查结论负责。申诉委进行表决,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作出的《复查决定书》除直接送交学生本人外,应一并抄送学校相关部门。若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对于学生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在学校网站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委的复查决定,由其办事机构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处分申诉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7年6月26日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北京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条例》(校办发〔2005〕145号)同时废止。

 

               

 

北京邮电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9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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